
福建省2008年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08-04-05 0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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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统计局公布的相关数据,2008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标准初步统计如下: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15505.42元/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1055.13元/年;
三、农民人均可纯收入(死亡、残疾赔偿金)为5467.08元/年;
四、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被抚养人生活费)为4053.47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