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致民事违约怎么办?
不可抗力是对损害后果法定的免责事由,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均经常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沿袭了此规定。理论上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发生不可抗力的后果,是相关当事人免除民事责任。因为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可以排除当事人的过错。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运用这些规定需要注意:(1)在合同关系中,因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全部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均不承担违约责任。视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可以全部解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或者推迟履行时间。在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关系中,如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有法律特别要求之外,相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比如在地震灾区旅游的游客,因地震的发生导致旅游中断、取消或者造成人身伤害,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游客的损失应当通过保险方式予以解决。(2)在合同关系中,如果当事人违约在先,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违约人不得援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除违约责任,否则会导致免责事由的滥用,亦违背诚信要求。(3)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应当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关证据,以避免对方产生更大的损失。否则,对于对方扩大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也要承担责任。
还需要指出的是,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没有对此作出约定,其也具有当然的适用性。 (邵世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