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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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

发布日期:2006-03-12 12:06:59 阅读次数:1705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有普通刑事责任年龄和特别刑事年龄规定两种规定。 一、普通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不予刑事处罚,即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即应承担刑事处罚。 二、特殊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刑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十四周岁计算。 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以周岁为限,即从过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如某人生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其十四周岁应从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计算。 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刑法规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指的从轻是在法定刑的下限处刑;这里指的减轻,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档次,如应判五年以上的,实判在五年以下处罚。 二、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管教。这里指的“必要的时候”,是指家中无人管教或者家长、其他监护人缺乏管教能力、或者群众、或者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强烈要求政府收容教养的时候,政府从社会保护的角度出发,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指出“对司法实践中出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