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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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06-03-12 12:36:26 阅读次数:1640
在我国,刑事诉讼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二者的区别在于,公诉案件只能由公安机关(有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案件则是由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不起诉,法院是不会审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属于自诉案件: 1、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具体有:(1)侮辱、诽谤(《刑法》第246条第1款);(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刑法》第257条第1款);(3)虐待(《刑法》第260条第1款);(4)侵占(《刑法》第270条)。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下列案件: (1)故意伤害造成轻伤(《刑法》第234条第1款);(2)重婚(《刑法》第258条);(3)遗弃(《刑法》第261条);(4)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条);(5)非法侵入住宅(《刑法》第245条第1款);(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刑法》第140条);(7)侵犯知识产权未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刑法》第213-219条);(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财产权利,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