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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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罪?

发布日期:2006-04-04 13:36:55 阅读次数:1843
提供虚假的财会报告罪,是指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本罪是故意犯罪,出于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只能由公司构成,个人和其它单位不能单独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不仅要求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而且还要求严重了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否则,不能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