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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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2:55:40 阅读次数:1299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人或者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爆炸罪,刑罚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爆炸罪是一种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人身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爆炸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使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炸的方式有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所谓作为,是指直接具体的实施爆炸,为引爆雷管、炸药、投掷手榴弹、安放炸药包等,这些爆炸物品可以是非法自制的,还可以是利用国家准予使用的、或者是在使用过程中非法截留的爆炸物品;所谓消极不作为,是指在使用或者发现有可能发生爆炸可能的责任人不采取消除危险的措施而导致爆炸,如锅炉工明知锅炉缺水而不及时加水等都构成消极不作为爆炸罪的具体行为方式。 爆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满十四周岁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均可构成爆炸罪的主体。 爆炸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私财物的安全而积极为之,故非故意不构成爆炸罪。 使用爆炸的方法达到盗窃的目的,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不以爆炸罪论处,如为盗窃而采用爆炸的方式爆死大量的渔而未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以盗窃罪论处;但如果为盗窃渔而不顾及人、畜和其他公私财物,采用爆炸的方法炸毁堤坝的行为,以爆炸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