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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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08:18 阅读次数:1690
[释义] 本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注意同故意放火罪的本质区别。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失火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因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因此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严重后果”是指因失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 二、本罪主体只有到年满16周岁才构成,同放火罪的14周岁不同。失火罪在特定条件下会转化为间接故意放火罪,即在失火后放弃扑 救放任其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要区分本罪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要点是看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区分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要点是看有无法定职责和玩忽职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