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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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14:54 阅读次数:1198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足以使之发生倾履、毁坏的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交通工具倾履、毁坏造成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 破坏交通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表现形式,其侵害的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是国计民生的大动脉,交通运输的阻滞、中断,将直接损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安全建设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作。 交通运输工具,是指汽车、火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和其他运输工具,它是不特定人员和物资的载体,确保其安全,是刑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如果破坏交通运输工具,必然会造成不特定人的伤亡和公私财务的损失,或者致其处于不安全的危险状态。 认定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罪,行为人必须有破坏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履、毁坏的后果,具体地说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具有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二、破坏的是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三、足以使其倾履、毁坏或者已经造成倾履损坏。 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一般主体,但也有由交通运输人员才能行使破坏和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实施的破坏行为。 破坏交通运输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其方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其故意表现为希望自己的行为达到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的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破坏交通运输工具的犯罪,刑法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