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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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19:45 阅读次数:1351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是指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易燃易爆设备,是指:一、燃气设备,如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储存、输送等设备;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和运送设备。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侵害的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使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有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二、破坏行为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采用放火、爆炸引燃引爆,还可以采用拆缷关键零部件,也有采用撬砸等方式使其泄露而发生燃烧、爆炸的破坏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致易燃易爆设备失去正常功能而发生燃烧或爆炸,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