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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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是指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易燃易爆设备,是指:一、燃气设备,如煤气、石油液化气发生、净化、储存、输送等设备;二、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易燃易爆的化工产品的生产、储存和运送设备。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侵害的是易燃易爆设备的安全使用,危害的是公共安全。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有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二、破坏行为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可采用放火、爆炸引燃引爆,还可以采用拆缷关键零部件,也有采用撬砸等方式使其泄露而发生燃烧、爆炸的破坏方式,不管采用何种方式,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是故意致易燃易爆设备失去正常功能而发生燃烧或爆炸,并且希望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施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