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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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45:58 阅读次数:1522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交通工具,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后果虽有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