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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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3:51:30 阅读次数:1701
第二十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一、放火罪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公私财物。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财物,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焚烧公私财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但以不作为方式构成放火罪,必须以行为人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为前提。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 (二)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我国多采纳“独立燃烧说”。即只要放火的行为将目的物点燃后,已达到脱离引燃媒介也能够独立燃烧的程度,使目的物有被焚毁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反之,为未遂。 2、放火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对可以发生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如果行人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发生,就应定放火罪。反之,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火灾,或者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引起火灾,就应当定失火罪。 3、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其他犯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其他犯罪目的,如为杀人而对他人住宅放火;为破坏生产经营而放火等。对此,区分是放火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是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至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应综合考查对象的性质、特点、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 (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经《刑法修正案(三)》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决水罪 决水罪是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所谓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决水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爆炸罪 爆炸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引发爆炸物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实施爆炸的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路线、财物推放处等地实施爆炸,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间接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投入危险物质罪 投入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首先,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其次必须是实施了投放行为。最后,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间接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方法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使用与放炎、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如以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要足以危险公共安全,即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失火罪 失火罪的客体与放火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如仅有失火行为,没有赞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过失决水罪 过失决水罪的客体与决水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决水并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行为。行为虽然引起决水,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的客体与爆炸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爆炸,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行为。行为虽然引起爆炸,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九、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客体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起中毒、放射线福射或传染病传播,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的行为。行为虽然引起中毒、放射性福射或传染病传播,但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与前罪相同。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等危害性相当的方法,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一、破坏交通工具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只限于法定的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者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既包括正在行使或航运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停放在车库、码头、机场上的车辆、船只和飞机等已经交付使用,随时都可开动执行运输任务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的是尚未检验出厂或待修、待售之中的交通工具,则不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是间接故意。成立本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 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当侵犯的对象均是交通工具时,易发生混淆。区别的关键是;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被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所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16条、条11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十二、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是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以及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无论采用何种方法破坏,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本罪既遂。本罪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17条、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三、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电力设备,是指水力发电设备、火力发电设备、风力发电设备、核能发电设备等供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包括上述设备必需的建筑物。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刑法》第118条、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供给燃气及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中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燃气设备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只要破坏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成立犯罪既遂。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18条、第11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十五、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交通工具,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后果虽有损坏交通工具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后果。虽有损坏交通设施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客体方面表现为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后果。虽有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客体是公共供给燃气及易燃易爆物品使用中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多人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虽有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19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十九、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所谓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三人以上出于政治或者报复社会的动机,为实施绑架、杀人、爆炸等恐怖性的犯罪活动而结成的具有稳定性的犯罪组织。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根据《刑法》第120条第2款的规定,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十、资助恐怖活动罪 资助恐怖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增列的一项新罪名。客体与前罪相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恐怖分子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资助的对象为恐怖分子或者是恐怖活动组织。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所资助的对象的性质,不能构成本罪。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20条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力,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劫持航空器罪 (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本罪有如下特征: 1、本罪的客体,为不特定或多数乘客的生命、财产及航空器的安全,即航空运输的公共安全。对象为正在使用中的航空器。航空器的“使用中”,是指“航空器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第一次飞行而进行航空器飞行前准备时起,到任何降落后24小时止”。“航空器从装截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到打开任何一扇机舱门以卸载时止,均应被认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责任以前,均应被视为仍在飞行中。”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为本罪的一条。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 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区分两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目的。本罪的犯罪目的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目的是要将航空器本身加以毁坏。二是行为的表现。本罪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而破坏交通工具罪则是以一定的方法将航空器毁坏,其中并不具有劫持的特征。 (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1条规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二十二、劫持船只、汽车罪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和汽车。劫持船只、汽车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如火车、航空器等,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只要实施了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12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十三、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对象是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而这里的人员,既包括航空器的机组人员,也包括航空器上的其他人员。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即使没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的具体方式只限于使用暴力,不包括使用其他方法。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及飞行安全,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根据《刑法》第12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罪的客体是公共通讯、传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行为既包括直接对有关设施进行毁损,也包括采用如截断线路等方法使有关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破坏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本罪既遂。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五、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 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24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十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概念和特征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可见,这一罪名为选择性罪名。 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的行为,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和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认定 主要是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当行为对象均为枪支、弹药(广义上弹药可包括爆炸物)时,两罪易混淆。区分二者关键在于,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应有证据表明不是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惩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十七、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即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只要具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修正后的《刑法》第125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十八、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对象是违规制造、销售的枪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主要有:(1)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2)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3)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具有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本罪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单位,即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如果是自然人或者非被指定的企业制造、销售枪支,构成《刑法》第125条的规定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罪,不构成本罪。本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销售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126条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十九、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和危险物质。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而进行盗窃或抢车,意图占为己有。 根据修正后《刑法》第127条第1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情节严重,指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盗窃、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数量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三十、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十一、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对象是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本罪的非法持有和私藏,是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抢劫的枪支、弹药而非法持有和私藏,否则,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根据《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数量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三十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对象是枪支,包括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和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128条的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处罚。 三十三、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配备的公务所用枪支。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至于未及时报告的行为,可以是因为疏忽或者有意隐瞒。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十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及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法律规定的危险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1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体是航空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的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的,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以表现为有意为之。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六、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犯罪主观方面就针对危害结果而言为过失,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以表现为有意为之。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七、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这里的交通运输包括航空交通运输铁路交通运输、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其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 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 (1)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在于发生的事故是否重大,本罪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因此对于有声音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不以本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是指死亡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或死亡3人以上,负责故同等责任的,或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 2、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同属重大交通肇事的犯罪。客体均为交通运输安全,主观上都出于过失,客观上也都以违反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其区别主要在于,发生在场合和主体不同。 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发生的场合及主观心理态度不同,本罪致人重伤与死亡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主观上是过失。而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并非在从事交通运输,并且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死伤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利用驾驶的交通工具,在公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冲撞人群,造成或可能造成众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认定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事》第1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十八、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概念的特征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声音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的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了规章制度。其次,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与生产作业有直接联系。最后,声音作业行为或者声音指挥行为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所谓“职工”,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生产、作业的技术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这里的过失是指对其行为所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应当预见自己的声音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因而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非罪的界限。(1)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及技术革新和科学试验失败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这三种情况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以及是否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果事故的发生是由违反规章制度所引起,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则成立本罪,否则为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或革新、科研工作的失败,不构成犯罪。(2)与一般责任事故的界限。区别在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没有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责任事故。 2、重大责任事故罪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入危险物质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是,主体与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为特殊主体,行为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而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入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行为是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忽视安全、缺乏必要的慎重而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一般是指造成伤亡人数特别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违章作业的行为特别恶劣、经常违反规章制度、屡教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的;在事故发生后逃避罪责,陷害他人,或者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等。 三十九、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负责劳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过失是针对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而言的,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则可能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体是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罪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保养、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其他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这种过失是针对所造成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的,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往往是明知故犯。 根据《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本罪主体是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13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环境以及公众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即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校舍或教育教学设计存在的危险不采取措施或 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只是造成重大财产损失而没有人员伤亡的,不构成本罪。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一般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提以理有期徒刑功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十三、消防责任事故罪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行为。本罪主体为负有防火安全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员。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根据《刑法》第13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