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7: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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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行为人为占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从持有者、保管者手中劫取的行为。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正后确定本罪。
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管理规定,还严重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因此,刑法对这类犯罪规定给予严厉打击。
实施本罪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实施其占有行为,如从持有人、保管人手中强行去劫取或采用殴打、捆绑、伤害等强制其身体,致持有人、保管人不敢或不能反抗;或者行为人采用暴力相威胁,如杀害其亲属、本人,迫使持有人、保管人不敢反抗而占有;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方法,致持有人、保管人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如采用麻醉等方式实施抢劫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本罪,从主观上讲,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有规定的人员才能持有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特别管理的危险物质而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为已有。
实施本罪的行为人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实施本罪。
实施本罪,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源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