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7: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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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犯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和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其潜在的危险是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犯本罪,行为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持有或者私藏枪支弹药,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
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主要是指《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制度,这些法规、制度对持枪的人员和范围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公务用枪的配备,必须经批准,并发给由国务院公安部或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制作的持枪证,如经批准的人员已不在符合持枪,应及时收回枪支和持枪证。
非法持枪,是指违反规定,不符合持枪而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私藏枪支、弹药,是指对非法持有的枪支、弹药不上缴、私自藏匿的行为。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明知自己非法持有、私自藏匿的行为是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规定的不法行为,而故意持有或者拒不交出,这是认定本罪的关键。
构成本罪的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属一般主体。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处三的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取得依法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员,将自己依法持有的枪支出租、出借给他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