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7: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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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消防责任是任何单位都必须承担的安全责任之一,为使消防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国家规定单位的行政第一责任人承担消防第一责任,并落实人员直接负责消防设施安全的保卫、检查、修理、更换、使用。
本罪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直接违反的是消防管理的有关规章、条例、制度。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违反消防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程序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等;
2、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执行,主要是指经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对消防设施、措施等检查,认为不符合国家关于消防安全的标准要求,通知单位按标准要求整顿、改正,但拒绝执行。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消防安全责任人员才构成本罪主体,不具备这种特定身份的人员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是过失犯罪,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因过于自信而轻信能够避免引发消防责任整事故。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市执行的消防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标准是: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量刑处罚标准:
1、死亡一人以上不满三人;
2、重伤三人以上满十人;
3、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八十万元;
4、居民受灾十户以上不满三十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二、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定罪处罚标准:
1、死亡三人以上;
2、重伤十人以上;
3、死亡、重伤十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八十万元以上;
5、居民受灾三十户以上,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五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