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07:56:19 阅读次数:134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行为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即行为人只要具备了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之一,即可认定为本罪,如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如果销售者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即可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国家、行业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复杂客体。 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生产、销售了违反《产品质量法》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和造成严重后果两个内容,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认定标准。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以下两个内容: 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具备合法生产和销售资格的单位及不具备合法生产和销售资格的非法生产和销售的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故意实施其生产或者销售,或者生产、销售的行为。如果销售者不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不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标准或者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个标准处罚。 因生产或销售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被害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依据具体情况处以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