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0: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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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海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逃避海关的监管,非法将国家规定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
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产于我国的、闻名世界的、具有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水生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法》规定,国家保护的动物分为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国务院批准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的个种或种类均为珍贵动物,如东北虎、华南虎等禁止出口用珍贵动物制成的物品,如虎皮袄、虎骨酒等,也禁止出口。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违反的是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具有捕杀属于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的行为或者有利用被捕杀的野生动物制成的物品;
2、违反海关法律、法规、规章、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或珍贵野生动物的制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国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的主观表现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本罪的主体是在明知的情况下而为之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述两个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