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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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0:55:35 阅读次数:1498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交付货币、物资或者没有办理产权转移手续,虚假出资或者按规定出资后,待公司成立后,又以各种方式抽回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出资,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发起成立公司时依《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确认的个人应出的资本,出资人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货币和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按规定的比例出资,出资人一旦认可出资额,就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认出的资金。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旦缴纳所认出资额,便不可撤回。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正是出资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致公司不能成立或因资金不足致公司遭受严重损失。 本罪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上的表现为: 1、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发起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时没有缴纳出资、实物、办理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转移手续; 2、发起人成立公司后,又以各种手段、形式,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抽回出资; 3、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了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比较复杂,虚报出资罪,故意或者过失均可构成,抽逃出资罪只能是明知的故意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犯罪,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行为之一,便可构成“虚报出资罪”或者“抽逃出资罪”,如果两个行为都具备,构成本罪。 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额2%以上10%以下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