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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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的管理秩序,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是因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所造成;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有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有权利并负有签订、履行合同责任的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构成本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