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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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06:45 阅读次数:1315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的管理秩序,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2、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是因严重不负责的行为所造成; 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必须有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有权利并负有签订、履行合同责任的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因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而构成本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