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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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要注意,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