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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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的人员,明知是假币而予以购买,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具备在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的特定身份;
2、明知是假币而购买;
3、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将购买的假币换成真币。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做从业并承担保管、出纳、吸收付出责任的资格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的行为是侵犯国家货币管理和扰乱国家金融秩序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行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刑法规定:
一、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不足五千张(枚)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五千张(枚)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下,或者币量不足四百张(枚),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