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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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30:42 阅读次数:983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股票,是证明股票持有人的股份权利,并按期取得一定股息的凭证。 公司、企业债券,是由公司、企业发行的一种负债凭证,是持有人在确定的日期内向公司、企业索取本金的凭证,并在有效的期限内定期向持有人支付利息的凭证。 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应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擅自发行,违反法律规定,直接扰乱了国家对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 2、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他既包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含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是未经批准的非法行为,而故意违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1%以上5%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