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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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31:44 阅读次数:1006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 一、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知晓的文件; 二、公司分配的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化;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资产的30%; 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七、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八、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情人是指:涉及上述十个内幕信息之一的人员。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泄露内幕信息; 2、行为人利用所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3、行为人因此而获得经济利益,情节达到严重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内幕人员以及通过内幕人员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明知的情况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