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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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33:17 阅读次数:962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是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虚假信息,是完全不存在的、或者是完全不曾发生的情况。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实施了编造并传播了虚假信息的行为; 2、扰乱了证券交易市场、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虚假信息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