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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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41:48 阅读次数:1026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贷款人的同类贷款条件,造成较大损失和行为。 本罪确定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优于其他贷款人的同类贷款条件是指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比非关系人的条件优惠,如担保数额较低、利率较低、时间较长等。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以优惠条件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3、造成较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有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造成较大损失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