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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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43:43 阅读次数:1029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依据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将储户的资金按时入帐,不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非法使用,也不准非法拆借、放贷。这是法律对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以保证储户利益不受损害。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储蓄、贷款发放相关的规章、制度、纪律等的规定;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之便,不将储户的资金入帐的行为; 2、有利用未入帐的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行为; 3、达到数额较大,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银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 借、发放贷款罪,其他人员不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为谋取私利而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纪律的规定,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