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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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在具备约定的条件后,即可得到开证银行或支付银行支取约定金额的一种保证付款的凭证。所谓保函,是指除信用证以外的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为用户提供担保的资信函件,是重要的银行资信文件。
所谓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汇票、本票、支票。所谓存单,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方签发的各种存款凭证。所谓资信证明,是指各种证明个人或者单位经济实力、信用情况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