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逃汇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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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汇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行为。
外汇,是批以外国货币表现的,用于国际支付的信用凭证和支付凭证,包括外钞、外币有价证券、外国支票、外国银行存单、外国邮政汇票等。
逃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套取外汇或者将本应属于国家收的外汇私自转移、转让、买卖、存放境外、私自携带、邮寄出境我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及国家外汇监管部门的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关于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有非法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国内外汇转移到境外的行为发生;
3、有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后果。
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而故意实施犯罪,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逃汇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处逃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