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凭证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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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损害公司、企业、个人、其他组织、国家和人民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金融凭证是指银行和金融机构用以结算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单等凭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金融凭证管理制度,合法财产持有人、银行、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国家、人民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下列方法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活动:
1、伪造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活动骗取钱财;
2、变造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单,进行金融诈骗、骗取钱财。
伪造是仿照真实有效的凭证制作假的凭证,而变造是在真实有效的凭证上采用挖、补、涂改的手段改变原来的时间、款项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金融凭证诈骗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金额凭证诈骗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前一、二、三个自由刑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