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价证券诈骗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3: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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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指的有价证券,是单指由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的工具。因此,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并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他人合法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使用伪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钱财;
2、使用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骗取钱财;
3、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使用骗取钱财。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含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有价证券诈骗行为而为之的故意行为。
有价证券诈骗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前三个自由刑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