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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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发布日期:2006-07-07 14:02:29 阅读次数:941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破坏经济秩序、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 伪造,是仿照真实发票制作的假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发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发票的管理制度中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正常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国家有关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采用印制、复制、描绘、拓印等手段伪造增值税发票; 3、出售了采用印制、复制、描绘、拓印等手段伪造的增值税发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等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骗取国家税款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牟利为目的,故意实施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并希望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三、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伪造并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并处没收财产; 五、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处以相应的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