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假冒专利罪
发布日期:2006-07-08 23: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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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是指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并支付一定费用,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经专利局批准所享有的专有权,在保护期内,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和专利权人的专利专有权;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有违反专利法及其相关规定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同意,以商业盈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专利;
3、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商品;
4、伪造他人专利标识或者出售伪造他人专利标识并在商品上使用;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发生在他人专利的有效保护期内。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和许可,为盈利而假冒他人专利的故意行为。
假冒专利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违法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上述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