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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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发布日期:2006-07-08 23:52:00 阅读次数:959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非法复制权、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复制品,是以原作品为样本制作的与原作品相近似的作品。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及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享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扰乱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著作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销售了侵权复制品、侵犯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3、扰乱文化市场秩序; 4、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构成本罪是在明知自己销售的产品是侵权复制品,是违法行为,为牟取利益而故意销售的故意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述规定处以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