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商业秘密罪
发布日期:2006-07-08 23: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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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谓“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1.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及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享有的合法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下述3种情形:(1)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第(2)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2)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3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