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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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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坚决禁止就业歧视 明确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07-02-28 06:49:04 阅读次数:885
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下午分组审议就业促进法草案时,对就业歧视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一些常委会委员指出,法律草案应坚决禁止就业歧视行为,并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 26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就业促进法草案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 “目前草案针对就业歧视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林强建议在草案修改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使有关规定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袁汉民也表示,目前就业促进法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等问题上显得有些“软”,还要好好修改。 “前年有一个肝炎病毒携带者参加公务员考试,成绩很好,但因是肝炎病毒携带者,最后没有被录用。”袁汉民举例说,“肝炎病毒携带者在我国有相当的比例,这部分人就业是受歧视的。” “受歧视的内容不仅仅是草案所列的内容。大学毕业生因为毕业学校不同,也会受到歧视。许多企事业单位喜欢要外地院校的毕业生,或者只要重点院校的毕业生,这让其他毕业生很苦恼。”袁汉民以大学毕业生就业为例,进一步说明就业歧视现象十分普遍。 袁汉民还指出,在实际操作中,性别歧视也很厉害。“许多单位都喜欢要男的,不喜欢要女的。因为女的结婚后要生小孩,工作可能受到影响。” 袁汉民建议草案在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时,能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比如,在美国,为了避免招聘中的性别或者是种族歧视,招聘单位必须保证聘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保证一定的性别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