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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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商检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13:12 阅读次数:1042
逃避商检罪,是指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或者检查机构,依法行使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的职权,以确保进出口商品的要求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进口或者出口商品检验的法律法规,采用恶劣手段、方法,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后果。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保护的进出口商品的检查检验规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逃避进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2、逃避出口商品的检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为而故意实施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逃避商检罪,刑法规定: 一、致国家集体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单位犯本罪,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第一条的规定处以自由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