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故意伤害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19:15 阅读次数:8882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由刑法第234条规定。其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暴力方法,但有时也表现为非暴力方法,既可以是对他人身体直接实施打击,也可以是间接使人伤害。本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以伤害造成的后果为标准,伤害分为轻伤、重伤、伤害致死3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虐待被监管人、聚众“打砸抢”等致人伤残的,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已满16周岁的人,如果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即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实施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时,才负刑事责任。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我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