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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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3:49 阅读次数:2018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他人或者偷盗婴儿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权,也侵犯了公民、集体、国家的财产权。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被绑架者以及与之有关系的公私财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2、采用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实施了绑架行为; 3、行为人有造成被绑架人被绑架的后果发生; 4、行为人有以勒索财产为目的的偷盗婴儿的后果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或者以扣押他人作为人质,明知自己采取的手段是绑架而积极为之的故意行为,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 绑架罪,刑法规定: 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以勒索财产为目的偷盗婴儿的,按前两个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