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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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犯罪的对象是已满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孩和已满十八周岁的成年妇女及未满十四周岁的男、女儿童;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行为人有出卖妇女、儿童的行为;
3、行为人有出卖妇女、儿童的后果发生;
4、行为人采取了拐、绑、收、贩、接、转等手段出卖妇女儿童;
5、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和偷盗婴儿。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只要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前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并有出卖妇女儿童从中获利的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或者将被绑架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的;
7、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