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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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能作为商品标价或经协商定价买卖的,收买人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收买,是藐视他人人格、践踏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2、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A、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B、以物质交换的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出卖人拐骗、绑架的,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故意收买,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述两种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并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