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与我联系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5:44 阅读次数:1025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妇女、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人,是不能作为商品标价或经协商定价买卖的,收买人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作为商品收买,是藐视他人人格、践踏他人人身自由权的行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 2、采用下列方法之一实施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A、以金钱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B、以物质交换的方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出卖人拐骗、绑架的,出于自身的需要而故意收买,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按强奸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述两种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按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六、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并对收买的儿童没有虐待行为的,不阻碍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