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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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为首纠集多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及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正常工作。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阻碍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正常的解救工作,不涉及其余对象;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
2、有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和结果;
3、有聚众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和结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前来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国家机关依法履行的职责而故意采用暴力、威胁、聚众阻碍,并追求这种阻碍结果成功的行为。
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刑法规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参与或者使用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其他参与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