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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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38:34 阅读次数:1247
诬告陷害罪,又称诬陷罪,是指捏造事实,向国家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名誉权利和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犯罪对象是特定的。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有违反国家法律和破坏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正常工作的秩序的 2、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有告发行为; 3、有陷害他人、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并具有诬陷他人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并希望这种目的产生。 诬告陷害罪,刑法规定: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从重处罚; 三、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刑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