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暴力取证罪
发布日期:2006-07-09 00: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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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证人证言的目的。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使用暴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证人施以肉刑、伤害、殴打等危害证人人身的行为。“证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知道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刑法》有关暴力取证罪的条文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立案标准:《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三次以上或者对三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规定,(一)重大案件: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二)特大案件:1、致人死亡的;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