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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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利用民族、宗教的习俗、信仰,挑起民族之间的仇恨和信歧视,破坏党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政策和国家政治稳定的行为。
煽动,是鼓励、劝诱或用其他方法调动起一种情绪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违反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2、煽动民族、宗教歧视和仇恨;
3、情节严重的行为。
民族歧视,是指一个民族对另一个民族的不平等的观点和态度。
民族仇恨,是因民族歧视和矛盾而引发的一民族对他民族的强烈不满和痛恨的民族情绪和民族心理。
宗教歧视,是指一种不平等的宗教观点和态度,他泛指不同信仰之间和同信仰之间和同一信仰之间不同教派的不平等观点和态度;
宗教仇恨,是指不同宗教之间和同一宗教之间不同教派的强烈不满和仇恨。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公民。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引起民族、宗教之间的矛盾不构成本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