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4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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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故意杀人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节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过失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节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四节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
《刑法》第235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节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奸淫幼女罪,是指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节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威胁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儿童罪,是指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行猥亵的行为。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七节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八节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九节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专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二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他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
第十节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而予以收买的行为。
《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节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刑法》第242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及骨干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节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3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十三节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4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十四节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进行搜查的机关、团体、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个人,或者虽有权进行搜查,但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对他人的人身、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住宅主任同意,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其退出而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十五节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呢,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十六节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
《刑法》第247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七节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琥珀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8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节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煽动不同民族之间相互敌视和仇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49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九节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第250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节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5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一节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52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二节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刑法》第253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节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刑法》第254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节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255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五节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256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六节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十七节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其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十八节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刑法》第259条:明知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九节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260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三十节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十一节 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刑法》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