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5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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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行为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
风俗习惯,是指历史上留传下来的,在民族中已形成固定模式的生活习惯。这些风俗习惯是否有阻碍本民族文化、经济、政治发展或者出于民族兴盛的目的需要改革,均应由本该民族自己选择和决定,其他任何个人、任何单位、任何民族都不得干涉、歧视、侮辱。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
1、在出版物中刊载有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文章、图片,如刊物中有丑化少数民族的生活、生产、居住、饮食、服饰、婚丧、节庆、礼仪、精神内容等;
2、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中刊载有上述丑化少数民族的内容;
3、有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激化矛盾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出版单位中主要从事书刊、新闻、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编辑、撰稿人、发行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在刊物中刊载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作品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为之的行为。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