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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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53:15 阅读次数:992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 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是少数民族在长期历史文化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居住、饮食、服饰、婚丧、礼仪、禁忌等各种的独特的文化遗产。其发展、保留、改革、屏弃均由少数民族自己决定。 本罪的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3、有情节严重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属特殊主体,即只有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资格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实施具体行为过程中,明知自己是在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刑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