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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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56:44 阅读次数:929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利用职权、制造借口、编造谎言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会计法》规定:“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会计法》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法》规定:“地方、部门、单位领导人对拒绝、抑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抑制、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行为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会计、统计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国家对会计、统计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会计法》、《统计法》的行为; 2、行为人滥用职权、制造借口、编造谎言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3、行为人采用了“停工、停工资、隔离、非法关押、栽赃等手法对会计、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领导人的资格才能构成本罪,其犯罪对象必须是依法从事会计、统计工作的人员,否则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同时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故意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