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7:5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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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采用捆绑、殴打、关押、抢夺等暴力行为干涉他人结婚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结婚、离婚自由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婚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和身体健康权。犯罪对象是准备结婚或者离婚的公民。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采用了捆绑、殴打、隔离、关押、抢夺等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的结婚自由或者离婚自由的行为;
3、有造成后果的行为发生。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多为被害人的亲属而实施暴力行为的又多为被害人的父母。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但却希望出现被害人不能自由结婚或者不能自由离婚的后果发生。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规定:
一、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须是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二、造成被害人自杀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杀人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