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遗弃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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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人,拒绝承担其应尽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平等的生活权利及其人格尊严、身体健康和人身权利。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行为人有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的行为;
3、行为人采取了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置于慈善机构或者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悄悄离开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外出、藏匿;或者不提供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应有的精神、物质和多方面的援助,放弃应有的照料义务;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多为在家庭中或在亲属关系中有较强经济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主要依靠的人,如父母遗弃儿婴、病残子女、子女遗弃年老的父母、父母双亡的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兄、姐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弟、妹、孙子女、外孙子女遗弃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的遗弃行为,是在明知自己有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情形下的故意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遗弃罪,刑法规定:
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