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聚众哄抢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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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结多人,一哄而上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是指少则三人、多则十几人、几十人或成百上千人;
哄抢,是指当着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看守人一哄而上,将公私财物抢走占为已有。
行为人只聚众而未发生哄抢,或者行为人有哄抢行为而未聚众, 则不构成本罪,只有聚众哄抢,才构成本罪,故本罪只对首犯、主犯、首要分子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参与人进行教育,退还其哄抢的财物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哄抢公私财产的行为表现;
2、行为人聚集了多人哄抢公私财产;
3、行为人有组织、策划、指挥哄抢的行为;
4、发生了公私财产被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哄抢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策划、指挥的是哄抢公私财物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聚众哄抢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积极参与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