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杨周律师,江苏连众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连云港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系,具有法律本科、会计专科学历,熟悉经济,精通法律,擅长公司法律事务。从业以来,能够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坚持诚信为本、专业取胜的执业理念,杨周律师先后为连云港电视台、连云港市邮政管理局、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云峰矿业(连云港)有限公司、连云港盐业公司、连云港天地经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数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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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哄抢罪

发布日期:2006-07-10 08:12:57 阅读次数:1314
聚众哄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结多人,一哄而上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聚众,是指少则三人、多则十几人、几十人或成百上千人; 哄抢,是指当着财产所有人、保管人、看守人一哄而上,将公私财物抢走占为已有。 行为人只聚众而未发生哄抢,或者行为人有哄抢行为而未聚众, 则不构成本罪,只有聚众哄抢,才构成本罪,故本罪只对首犯、主犯、首要分子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其他参与人进行教育,退还其哄抢的财物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个人财产。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有哄抢公私财产的行为表现; 2、行为人聚集了多人哄抢公私财产; 3、行为人有组织、策划、指挥哄抢的行为; 4、发生了公私财产被行为人组织、策划、指挥哄抢的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组织、策划、指挥的是哄抢公私财物而积极追求这一结果的发生。 聚众哄抢罪,刑法规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积极参与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